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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第一章 多民族区域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多元文化的继承与并存
   第三章 行省建制下的新疆
   第四章 “东突厥斯坦”分裂主义的由来与发展
   第五章 三区革命运动与新疆和平解放
   第六章 民族区域自治
   第七章 区域经济的现代化
   第八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历史与现状
   第九章 新中国时期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
   第十章 西部大开发中的新疆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五 尊重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废除宗教特权与剥削制度

  历史上的新疆一直就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至20世纪中期,新疆共有6种宗教,即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东正教。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等7个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汉、蒙古、锡伯、达斡尔等民族中的一些人信仰佛教(包括藏传佛教),汉族中的一些人信仰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信仰东正教的主要是俄罗斯族。另外,还有一些民族如满族、锡伯族中的一些人信仰萨满教。当时,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最多。

  新疆解放初期,清真寺等宗教场所拥有的各种宗教土地(统称瓦合甫)数量相当惊人。据统计,莎车县“瓦合甫”地占土地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喀什著名的阿帕巴克和卓麻扎就有“瓦合甫”地约1.6万亩①。宗教人士还向教民征收名目繁多的宗教课税,同时宗教干涉文化、教育、婚姻、民事诉讼等的现象很严重。藏传佛教在全疆势力范围不大,但其权力所及,宗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也名目繁多。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压迫剥削制度成为民主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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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中共新疆分局研室:《新疆省农村封建剥削概况》,1950年。转引自田卫疆《解放初期新疆实行社会改革的经验》,刊于《西北民族研究》1999年第2期。

  1952~1953年土地改革运动中,对宗教寺院的土地采取保护政策,“清真寺、麻扎、宗教学校、喇嘛庙现有土地及在乡村中属于公共所有的各种瓦合甫地及其出租的房屋,均一律保留”①。但土地改革及此前进行的减租反霸运动,以及1953~1957年进行的旨在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削弱了宗教封建势力及其影响。1958年中央统战部开会研究布置了关于废除宗教特权与剥削制度的工作,12月,批转了《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的报告》。自治区党委决定,从新疆实际出发,结合各项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发动和依靠群众,自然地逐步地废除宗教特权和封建剥削,反对宗教界的坏人坏事,肃清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分子。还强调指出:(1)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2)要有步骤地在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有关宗教问题的教育,用适当方式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在全面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也要宣传不信教也有自由。(3)对阿訇仍然采取争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对清真寺采取自然消亡的办法;对经文学校应取缔,但有些地方如乌鲁木齐市、喀什市、伊宁市保留几个是必要的;宗教不得干预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不得歧视和压迫妇女;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的习惯。1959年1月自治区党委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确定,提出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及反对坏人坏事的口号,主要内容有:(1)废除私盖印摩、干涉民事、鞭打教徒、擅自派阿訇、放“口唤”,歧视妇女、干涉婚姻和文化教育事业等一切封建特权;(2)废除寺院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土地出租、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3)不得巧立名目,向群众强收财物,敲诈勒索,废除“乌守尔”、“扎尕提”等宗教课税;(4)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统治如喇嘛等级制度、打罚规定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5)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念经和上经文学校,不得强迫青少年当满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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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新疆省关于执行土地改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治区档案馆1952年11号1/1号卷,转此自田卫疆《解放初期新疆实行社会改革的经验》。

得歧视喇嘛还乡还俗、成家立业;(6)宗教教职人员应根据条件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履行公民义务。

  到1960年,伊斯兰教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消灭,伊斯兰教不再是剥削阶级利用的工具,不再有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制度的合法权利。伊斯兰教逐步成为主要是满足穆斯林宗教信仰的组织①。基督教、天主教也发展成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在长期的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践活动中,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一套处理国内宗教问题的原则和政策,简单地说,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其基本内容为:(1)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2)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4)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5)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6)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7)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

  2.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和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自由选择的权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新疆自和平解放之日起,就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稳妥慎重地处理宗教问题。20世纪50年代的各项社会运动及其宗教制度改革中,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及各级人民政府都坚持尊重各族人民信教的自由的原则,要求保护寺庙教堂;将宗教教职人员与封建地主阶级区别对待;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对生活困难的教职人员发给一定生活补助等。随着各个宗教摆脱封建剥削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各族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开始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宗教进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文化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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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龚学增:《宗教问题概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3页。

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宗教活动场所和设施遭到很大损失。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重新落实了宗教政策,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目前,新疆各族信教群众及宗教界人士充分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主要表现在:(1)批准设立适量的宗教活动场所与教职人员,以适应各族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全疆已批准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2.41万座,其中伊斯兰教活动场所2.39万座,还有喇嘛庙、汉传佛教寺院、基督教堂、东正教堂等。政府还出资整修喀什艾提尕尔大清真寺等著名宗教场所。共有各教教职人员2.9万人,其中伊玛目以上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有2.85万人。(2)恢复和建立各级宗教团体。全疆各级宗教团体已经达到88个,其中自治区级2个(伊斯兰教协会与佛教协会各1个),地、州、市级17个(伊斯兰教协会13个、佛教协会3个、基督教“两会”1个),县市级69个。(3)宗教界人士享有参与讨论国家大事的权利,一些爱国宗教人士在国家和地方的各级政协、人大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少人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一些生活困难的宗教人士,政府适当发放生活补助费。全疆领取定期、不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约5 000人,全年生活补助费300万元。(4)为了满足信教群众学习宗教经典和宗教知识的需要,新疆还出版、发行维吾尔、哈萨克、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新旧约全书》等宗教典籍。为方便信教群众,各地还批准建立了一些专营宗教书刊的销售点。(5)为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自治区于1987年成立了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1999年成立了经文学校,对在任神职人员进行正规培训和短期培训。从1990年起,各地、州、市也相继开办了伊斯兰教经文班,为各个清真寺培养年轻爱国宗教神职人员。一些著名爱国宗教人士也开始自带学生。由此缓解了宗教神职人员不足的状况,同时遏制了私办经文学校的违法宗教活动。出境朝觐的人员也日益增多。(6)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活动。除接待来访人士名,全疆每年到麦加朝觐的穆斯林都在数千人左右,并多次派人参加国际性宗教学术活动。

  同时,各级政府坚决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要求对于不信教者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并坚持不断地向各族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引导他们学习掌握科学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规定的义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协助政府在落实宗教政策、进行宗教文物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友好交往活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新疆各宗教正在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协调的道路。

  3.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政教分离与政教合一相对应,指宗教不得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国家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新疆历史上伊斯兰教与地方政权长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政治、经济、教育等社会生活方面有相当影响。通过20世纪50年代的民主改革和宗教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实现了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人们开始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必须与国家政权相分离,宗教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主要内容为:(1)国家的政策、法律由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制定实施,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干预;宗教的内部事务由各宗教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和规定进行处理,国家不加干预。(2)宗教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合法管理的范围。宗教团体承担法律所赋予的义务。(3)国家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各项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为此,国家以及自治区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制定了许多必要的规定、办法来规范教授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尘埃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等。(4)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通话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宗教与教育完全分离,是政教分离的另一基本内容和要求,也是由中国的教育性质决定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权力属于国家,不允许宗教参与,也不宗教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文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宗教不得干涉教育的政策也很多,如在普通学校内,不得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开设或讲授宗教课;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等等。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经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办宗教院校或经文班(点),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经文学校曾经是向穆斯林子女传授宗教知识的主要场所。20世纪80年代以后,少数人私办经文学校,吸引一些学龄儿童弃学念经,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院文化水平的提高都是有害的,也构成了宗教对教育事实上的干预。政府对此予以制止。

  宗教不能干预司法,不能干预社会生活。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和演变。在维吾尔、哈萨克、回等民族中,其婚丧仪式、饮食禁忌、节日等许多风俗习惯都来源于伊斯兰教。以结婚为例,过去维吾尔等民族在婚礼前要举行证婚仪式,请宗教人士给新婚者念“尼卡”(证婚词),并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结成夫妻,由此认定该婚姻符合伊斯兰教法。后来此仪式演变成一种风俗习惯被延续下来,并与国家法律并行不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故宗教人士一般在证婚前,先要求看过结婚证,证实该婚姻已被法律承认,再念“尼卡”。但也有少数人声称结婚只要念“尼卡”就行了,不用得到法律的承认,甚至不给取得结婚证的人念“尼卡“,干涉《婚姻法》的执行,由此也造成了一些早婚、重婚现象的发生。1985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全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禁止宗教干涉婚姻。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的,宣布无效。”目前,新疆大部分地区的宗教活动基本正常。但是在一些地方,也有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强征宗教课税,不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地下经文学校等,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影响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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