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新疆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旧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从1954年起,新疆相继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州、6个民族自治县。
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在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的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民族区域政策法规,使民族政策的规定、贯彻与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相链接,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各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充分行使了管理本民族地区各项事务的自治权利,而且使各少数民族的政治 地位普遍提高,政治权利大大增强。
